房东老汉持刀伤人
六十多岁的张老汉因妻子去世,子女多在外地,于是将家中多出的几间房屋对外出租,小李就是房客之一。在京务工的效力经常喜欢找朋友来家中聚会,往往会吵到其他房客,张老汉也被吵的多次睡不好觉,为此找小李沟通过几次,但效果甚微。2012年4月的某天,张老汉再次跟小李谈话,希望他能安静一点,小李因工作不顺心情烦躁,对张老汉骂了几句脏话就回房了。张老汉越想越生气,就拿起手边的菜刀冲进小李房间乱砍,砍伤了小李身上和脸部。张老汉被提起公诉后,小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老汉赔偿各项费用共4。2万元。
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老汉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由于张老汉在犯罪后积极救治小李,在救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张老汉的犯罪行为给小李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经确认为23万8千余元,张老汉应予赔付。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老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小李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三万八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