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停车位义气青年致人轻伤
2012年3月某日,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的牌楼前与同是排队停车的邢某发生争执,张某的朋友李某从张某的车上下来与邢某争吵了起来,越吵越激烈,最后撕扯在一起,张某抄起车上的一把铝合金把掸子和李某一起殴打邢某,致使邢某头皮裂伤,双小腿皮裂伤,伤口异物,双侧小腿软组织影内可见小片状高密度影。经鉴定,邢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邢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邢某的谅解。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