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50俩老头拐卖精神分裂女
2012年1月某日,57岁的被告人刘某某将瞿某(另案处理)交给其出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女子白某以15800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怀远县某村村民王某为“妻”。2012年2月24日,经被告人刘某某联系,65岁的被告人邹某某将瞿某交给其出卖的女子陈某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文为“妻”。经鉴定:被拐卖的女子白某及陈某均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拐卖妇女罪如何判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出卖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邹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最后,怀远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邹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