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并强迫他人加入传销
2010年至2011年8月,被告人冯某、尚某、刘某先后来到宜春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冯某系领导,尚某系管事人。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覃某被人骗至该传销窝点,几人拿走覃某的手机并限制其外出。2012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为逃出该窝点,覃某从卫生间窗口攀爬逃出时坠楼身亡。随后,被告人尚某、刘某在被告人冯某的授意下将尸体抛入河中,几被告人逃离该传销窝点。案发后,公安机关验尸认定覃某系因从高处坠落导致额骨、顶骨、颅底骨折等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尚某、刘某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跳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2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刘某系传销组织中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辩称被害人没说过要离开及没见过被害人手机和身份证,其辩护人提出冯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制行为,被害人坠楼死亡与冯梅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袁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冯某、尚某、刘某共同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5337、4元,扣除被告人冯某已支付的2万元,余款135337、4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