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父亲出气致人轻伤
已过不惑之年的杨某因田地纠纷,与邻居周某一直不和。2012年7月20日晚上8点多钟,杨某的父亲与周某的父亲再次因田地问题发生口角,后杨某听闻父亲与他人发生争执,遂赶到现场替父亲出头,与周某因言语不和发展到肢体冲突,杨某手持手电筒将周某打倒在地,造成周某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额顶部及左顶部软组织创口分别为1。5cm及0。5cm,系轻伤。后杨某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