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包桑拿中心容留卖淫
2011年9月,林某承包某酒店的桑拿中心,容留章某等五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从中收取六成的服务费。向某明知林某从事容留卖淫活动,仍受聘于林某管理桑拿中心日常活动。2011年12月10日晚,公安机关抓获向某,林某逃逸。经查,林某在四个月间共获利16万余元。2012年3月12日,林某投案自首。
容留卖淫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和向某无视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林某是桑拿中心承包人,容留他人卖淫,是本案主犯,但鉴于林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向某受聘于桑拿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作用次于林某,是本案从犯,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