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幼女并强迫其卖淫
2011年12月,被告人朱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2001年2月8日出生的被害人尹某,两人在网络多次聊天成为好友,也经常在现实生活中约见,被告人朱某在与被害人尹某聊天的过程中获悉尹某当时未满14周岁,但仍多次威逼、利诱尹某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2012年4月至6月初,被告人朱某迫使尹某至多家酒店卖淫,并收缴尹某大部分卖淫所得款,当尹某不愿意时,朱某便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多次强迫尹某卖淫。不堪忍受的尹某趁朱某疏于防范的情况下,逃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尹某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她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使用暴力强迫幼女尹某卖淫,侵犯了她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朱某犯两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被宣威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在本案中不构成累犯。
最后,宣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