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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开饭店屡次容留介绍卖淫,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反复开饭店屡次容留介绍卖淫

2010年9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在河南省许昌县某公路旁开饭店的郑某因容留、介绍2名卖淫女分别在其饭店房间内卖淫被许昌县警方当场抓获,2011年1月11日,郑某获有期刑2年,缓刑2年。因判缓刑被释放的郑某又在许昌县另一公路旁开了饭店,2012年10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不思悔改,依旧通过卖淫女招揽生意的郑某在其饭店介绍2名卖淫女卖淫时,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的许昌县警方当场抓获。

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3年2月4日,许昌法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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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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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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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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