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残疾老汉容留卖淫五年
2007年底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毛某容留妇女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卖淫已有5年。毛某不仅为卖淫女免费提供吃住及生活用品,而且每次还从卖淫女的卖淫收入中抽取10-30元不等的费用。2012年10月23日20许,公安机关在毛某租住房内将其容留的正在与一嫖客发生性关系的某卖淫女当场抓获。2012年10月24日,毛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5年来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容留卖淫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毛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铅山法院鉴于被告人毛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且年老体衰,身体残疾,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一审判处被告人毛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