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贪图小利伪造印章
2008年至2011年间,经营刻字店的谢某某,在明知赵某(另案处理)等人没有有效手续的情况下,仍刻印了“蓝山县紫良瑶族乡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湖南省蓝山县建筑设计院”和“蓝山县荆竹国有林场”等印章各一枚,获利200元。2012年7月2日,公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谢某某伪造的24枚印章。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如何量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利益,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某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将所查获的伪造印章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