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指使他人杀人
2001年12月,黑龙江东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方公司)董事长钟某某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某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信恒集团公司败诉并给付东西方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二人从此结怨并互相举报偷税犯罪。
2008年12月,钟某某再次将信恒集团公司起诉至法院,王某某遂授意秘书白某伙同于某绑架钟某某。
2009年2月,钟某某以合同纠纷为由将信恒集团公司诉至法院。王某某先后向白某支付数万元钱款购得尾随钟某某的无照车辆、作案使用的尖刀、绳索和胶带等物。二人并商定白某辞职以摆脱与信恒集团公司及王某某的干系,后王某某又将钟某某的具体住址告知白某,并参与讨论作案地点的选择、对钟某某的处理等。
2009年5月18日9时许,钟某某从自家下楼步入地下停车场,遂被事先埋伏的白某和于某采取勒颈、捂嘴、胶带封嘴等方式劫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一砖厂窑洞内,王某某得知白某已将钟绑架,遂告知白某等速到海南省海口市与其会合。随后,白某、于某将已经死亡的钟某某焚尸灭迹,并盗得钟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余元。
2009年5月22日,白某和于某在海口市与王某某会合,王给白近2万元人民币,并告知白等人逃往北京市等待其支付“酬金”。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悉,2005年,24岁的白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主犯与从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经充分质证并予认证的证据,王某某不但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具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王某某教唆他人犯罪,即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考虑到其提起犯意,授意和催促被告人白某、于某具体实施犯罪、完成犯罪意图,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严惩。
白某、于某是犯罪的具体实行犯,二人犯罪行为的结合直接造成钟某某的死亡后果。白某纠集他人与其共同犯罪,于某在犯罪中首先使用绳索套住被害人颈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之主犯。
王某某为泄愤报复而指使白某、于某实施暴力,且在共同犯罪中杀死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白某素有暴力犯罪前科,经教不改,又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暴力犯罪,其罪行极其严重,亦应依法严惩;于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直接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其罪行亦属极其严重,考虑到于某确系被纠集而参与犯罪,其虽为主犯但与王某某、白某尚有区别,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对于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白某、于某又犯盗窃罪,数罪应并罚。
另外,因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根据致害的原因比例,王某某应当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白某、于某各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8日,哈尔滨中院遂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另外,三人分别按50%、25%和25%致害的原因力比例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729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