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密谋绑架杀害一中学生
被告人吴某和孙某犯案的时候均未满18周岁,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赵某、宋某、余某和刘某。赵某等人不务正业,早早的辍学后在社会上胡混,经常出入网吧,并认识了才16岁去网吧上网的中学生郑某。通过接触,赵某发现郑某出手大方,经过多方打听得知郑某家境富裕,于是心生歹念,想要绑架郑某勒索钱财。后来赵某找到了吴某、孙某、余某、宋某、刘某一同参与绑架勒索郑某并杀害人质的密谋,但被告人孙某和吴某因临时有事,只参与了密谋,未实施绑架行为。2008年12月25日晚上,赵某和余某将郑某从学校里骗出,然后用铁链勒死后抛尸于井中。
案发后,赵某、余某、宋某、刘某的家人共赔偿受害人家属55000元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某家属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谅解。赵某、宋某、余某、刘某四人被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孙某为勒索财物,伙同他人,绑架公民做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未直接实施绑架及杀害人质的行为,是从犯,应比较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的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吴某、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四年;被告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同案犯宋某及赵某、余某、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郑某的父母经济损失110043.30元;扣除已赔偿的95000元,还应赔偿1504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