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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刺伤女友后又杀害情敌,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分手刺伤女友后又杀害情敌

2009年5月25日,张某与刘某原为恋爱关系,分手后,因琐事与刘某发生纠纷,拿壁纸刀将刘某扎为轻伤。2009年6月27日,张某为了报复情敌李某,白天潜入刘某住处,躲在柜子里,凌晨持菜刀、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全身刀伤共计15处,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

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张某故意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予以减轻处罚。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在故意杀人案中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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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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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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