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九年多伏法
2001年6月8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秦某驾驶单位武陟县汽车某公司的大货车沿107国道向南行驶,在超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客车时,与相向行驶池某的大客车相撞,导致多辆机动车连环撞击,三人死亡、六人受伤,秦某即刻逃离现场。事发后,武陟县汽车某公司赔偿受伤人员以及死者家属各种损失共计283369元。2009年12月24日,逃亡多年的秦某出现在交警五大队,声称自己一直躲藏于温县境内,以承包土地搞种植为生,数年来身背命案的他寝食难安,直到儿子大学毕业,家庭有所依托,所以前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求严惩。
交通肇事后有悔罪表现怎么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是秦某所在公司已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秦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2010年4月27日,惠济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