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到人后逃逸
2009年8月13日上午,在未查明车后情况及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无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在巩义市芝田镇喂庄村附近倒车时,将赵某撞倒并碾轧致死,后张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与死者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死者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
交通肇事后自首可否适用缓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2010年4月21日,巩义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