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埋尸体后自首被判刑
2009年9月3日,被告人康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情妇肖某外出销售木椅。当日下午,康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行至一下坡时刹车失灵,车子失控侧翻在路边,导致肖某严重受伤。康某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将肖某送往医院,但是肖某因伤势过重死在医院的途中。惊慌失措的康某将肖某尸体运回埋葬在自家禾场内。经交通事故认定,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后掩埋尸体怎么处罚
2009年10月4日,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肖某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康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康某私自掩埋尸体,逃避法律追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