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意外
赵某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2009年10月20日,赵某因托树苗驾驶该车从长沙市出发到醴陵市泗汾外埠。途经106国道醴陵市泗汾镇泗嘉路口地段时,刘某甲载着刘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赵某同向而行。两车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摩托车失控后翻车,刘某甲、刘某乙倒入重型半挂牵引车下,被重型车后轮碾死。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集中,没有认真操作,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与刘某甲的摩托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属无证驾驶,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乙在此事故中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损失,得到了家属的原谅,并请求法院给予赵某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自首的可从轻处罚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刘某甲无证驾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2010年5月5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