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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逆行撞死学生,交通事故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开车逆行撞死学生

被告人李某,男,73岁。2008年11月25日下午6点左右,正是下班和放学的交通高峰期,李某驾驶奔驰轿车撞伤站在公路上的行人周女士。李某驾车逆向行驶逃逸,撞上骑自行车搭载一同学的中学生,致使两学生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后不治而亡。随后李某相继撞上席某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张某某的人力三轮车,致使运输车受损、人力三轮车损坏、张某某轻伤。

后李某再次撞上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杨某某轻伤、摩托车损坏。最终因李某驾车撞上公路侧边树木轿车起火、焚毁才停下来,李某随后弃车逃逸。李某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同被害人及其家属联系,商量赔偿达成协议,共赔偿120多万。

交通事故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主观心态方面,被告人李某驾车在发生第一起事故后,仍驾车离开现场,在之后的三公里行程中,发生了四起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故现场未发现李老汉所驾车辆制动的痕迹,表明被告人在第一起事故后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使车停下来。且在到案后,被告人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是掩盖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情节和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在发生第一起事故后,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在交通高峰阶段,被告人在逃逸过程中,置车辆行人的安全不顾,驾车冲撞多辆车辆,其主观心态上对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危险持放任态度,为间接故意,其置公共交通安全于不顾,放任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虽系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李某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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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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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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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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