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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踩踏事故致多人死亡,校园踩踏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校园踩踏事故致多人死亡

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下晚自习后,一拥而出的学生们在教学楼昏暗的楼梯间发生了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湘乡市育才中学校长叶某、政教处干事彭某、政教处主任陈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遂将三人公诉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庭审中,叶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自身已经履行了职责,踩踏事件属于意外,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校园踩踏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湘乡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同任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明知学校教学楼就读学生严重超编,楼梯灯光不符合相关标准,对于教学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报告,直接导致了踩踏事件的发生,被告人所提出的无罪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时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时妥善处理伤亡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且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4月27日,湘乡市法院一审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彭某、陈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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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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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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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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