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驾驶酿成重大事故
2009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驾驶某粤牌中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10人)由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驶向广东省。车辆驶至巫山县官渡镇水库村5组刘某家前,发生右前轮爆裂,由于被告人陈某驾驶不当致刘某(被害人)门前的代某1(被害人)和戴某(被害人)当场被撞致死,郝某(被害人)、田某(被害人)、代某2(被害人)以及车上乘客王某(被害人)受伤,刘某的房屋受损。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陈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自己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驾驶车辆不符的驾驶证,违法驾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及房屋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