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掷爆炸物报复妻子出轨
高某在河南省栾川县外出打工期间,与栾川县某村村民杨某同居。2008年4月被丈夫被告人王某发现。王某多次劝说高某无效,无奈又找到杨某理论,谁知又遭到了杨某的殴打。在报复心理的作祟下,王某便利用自己开矿时所剩余的爆炸物品自制了爆炸装置,分别于2009年4月17日下午和2009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两次向杨某与哥哥共用的院内投掷。且在进行第二次行动时,还书写了恐吓信张贴在杨某的大门柱子上。两次爆炸行为,都对杨某及及其哥哥的院落和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犯爆炸罪有悔罪表现怎么量刑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只是吓唬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