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发生重大火灾
2008年9月20日下午,黑龙江省鹤岗市富华煤矿发生重大火灾,当时井内有44人,其中1人提前升井得以幸免,火灾发生后有12人升井,其余31人因未能升井全部在火灾中罹难。本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5万元。
富华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检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诉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谁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刘某1、王某2、刘宝岩、王某3、王某4,作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事故的发生,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朱某某、冯某某、刘某2未尽到认真履行监管、监察的义务,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四年,刘平海有期徒刑三年,王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某1、王某3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4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范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冯某某、刘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