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蜂窝引发森林大火
2009年10月5日晚19时许,因曾经被野蜂叮咬,被告人彭某某到山脊东侧山顶平台焚烧野蜂窝时不慎引发了森林大火,共烧毁林地1643。5亩。
失火罪的悔罪态度好能否从轻处罚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导致森林大火发生,过火有林地面积1643.5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彭某某系过失犯罪,在失火后能积极扑救,且认罪态度真诚,愿意恢复被毁山场原状,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到被告人彭某某已72岁,且身体虚弱的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彭某某购买树苗,负责栽活,恢复被毁山场森林原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道县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决彭某某购买树苗,负责栽活,恢复被烧毁的森林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