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违章驾车出车祸
2009年6月25日晚8时左右,河北省怀来县永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一名司机韩某受单位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的指示,驾驶一辆无牌照清障车前去为他人拖拽事故车,不料在去的途中,因韩某驾驶失误发生车祸,清障车与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黄某与其妻当场死亡,两车乘客不同程度受伤。韩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后投案自首。经认定,韩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清障车的车主张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37万元损失。肇事司机张某被绳之以法后,车主韩某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
犯交通肇事罪悔罪的怎么量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主管人员虽不是直接肇事司机,但其也要对自己指使员工违章驾驶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也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案鉴于被告人张某作为单位负责人,能够按照协议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张某适用缓刑。
最后延庆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车主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