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黑社会组织无恶不作
2009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1纠集劳改释放人员李某、王相雷、蔡永强、潘锋等八人形成了一被告人李某、李某1为领导者,被告人王相雷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9年5月上旬,被告人李某1、李某等人采用胁迫方法强行承揽中原厂物业公司正在承建的储藏室工程,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67万余元,除支付建筑方34万元外,余款用于该组织的一切活动。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强揽周某、尹某负责承建的中原厂家属院住宅楼工程,在敲诈勒索钱财未果的情况下,手持关公大刀、铁叉等凶器,对被害人周某、张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受伤。
2009年5月10日,被告人蔡大勇的大阳牌摩托车在北京路羊肉馆门口丢失,其弟蔡永强得知后,以其兄摩托车在饭馆丢失为名,纠集李某、李某1等八人到饭馆进行辱骂、威胁,并对店主穆某敲诈勒索现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1等人酒后回到中原厂家属院门口,因其未开车,理应从大门旁边的小门走过,但被告李某1等人却无故将大门口的自动升降杆折断,被毁坏的自动升降杆价值3500元。
犯强迫交易罪怎么处罚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手段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被告人李某1、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中原厂家属院及附近一带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手段进行了多次的犯罪活动,大肆敛财、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被告人李某1、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下的全部罪行处罚。
2009年12月31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