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爆炸致多人死伤
2008年8月26日,因广西维尼纶集团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储存合成工段醋酸和乙炔合成反应液的CC-601系列储罐液位整体下降,导致罐内吸入空气并与原气体混合形成以乙炔为主的爆炸性气体,遇静电火花后导致罐内混合气体发生爆燃并引发空间化学爆炸。据悉,此次事故共造成21名工人死亡,58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091.95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负责全面工作的厂长黄某某和负责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厂长邓某某一起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认定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邓某某在广西维尼纶集团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8.26”爆炸重大事故发生时分别担任有机厂的厂长、副厂长,作为有机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疏于管理,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伤亡和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事故发生后,二人积极参加事故处置、救治伤员和死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宜州市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黄某某和邓某某有期徒刑5年和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