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炊点燃荒草引发火灾
2008年11月30日,鹿某一家到黄河大堤南裹头以东一沙坑内野炊,鹿某为了转移小外孙对正在燃烧的酒精炉的注意力,将附近的荒草点燃。当天风大,杂草被点燃后火势无法控制,鹿某便带领家人驾车离开火场。事后火势迅速扩大,黄河湿地大面积遭到破坏,并致使李某家电缆线被烧毁。经鉴定: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大堤中滩火灾过火面积为62.6647公顷。
犯失火罪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鹿某在荒草被点燃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扑灭火苗,反而为了逃避责任,带领家人驾车逃跑,导致火势不断扩大,致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我国法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鹿某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该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鹿某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鹿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鹿某主动赔偿李某家被烧毁的电缆损失费13000元;鹿某属于过失犯罪。鹿某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2010年1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鹿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