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身份男子被撞死
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驾驶行驶过程中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倒,之后张某逃离,不明男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由麒麟区民政局代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身份不明怎么接受赔偿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法庭予以支持。鉴于受害人身份不明,是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三无人员,属社会救助对象,民政局作为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在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代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履行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救助职能,并不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的立法本意,其代位起诉主体适格,其诉请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2010年7月20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麒麟区民政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772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