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离婚欲火烧岳母家
被告人陈某某因妻子魏某诉讼离婚且拒绝同自己见面而心生报复。2010年2月25日,陈某某随声携带汽油破窗进入岳母家中,并将汽油泼洒在床、沙发上,以放火烧房子威胁魏某给自己打电话。赶来的民警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趁陈某某打火点烟时,将陈某某控制。
放火未遂能否从轻处罚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婚姻纠纷,为报复而将汽油泼洒在商品房一楼房间多处,并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其行为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放火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
2010年6月17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对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