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上套牌车致人死亡
被告人贾某将一辆无牌照的货车改装称一辆运输集装箱货车,并套用他人的车牌,雇佣被告人顾某驾驶该车进行运营。不料,顾某驾驶货车于2009年10月28日,行至浙江新昌县沙溪镇孙家田三岔口转弯时,撞上一辆摩托车,发生车祸,摩托车车主等3人在车祸中死亡。
事发后,司机顾某于2010年3月15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车主贾某也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
撞上违法套牌车该怎么定罪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有管理责任,其将无牌照车辆通过改变发动机号、车架号、拆除栏板加装固定销的方法,并套用其他车辆的牌照,雇人驾驶,上路营运,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顾某驾驶该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故对车主贾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10年6月10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