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炸弹恐吓情敌
被告人王某因发现在外打工的妻子与杨某有奸情,屡次劝说无果,遂产生报复心理。杨某先后于2009年4月17日和4月22日,携带自己制作的爆炸装置,扔到杨某的院内和杨某哥哥的房顶上,借此恐吓杨某,因爆炸造成杨某家房屋、房顶等多处财产受损。事发后,王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爆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答辩称,只是想恐吓杨某,并不想毁坏杨某的房屋。
爆炸罪主观恶意不大该怎么处罚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只是吓唬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