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爆竹原料制造爆炸物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购买了制造烟花爆竹的原料。2008年12月29日,刘某开始雇佣人用自已非法配制爆竹填充剂进行填充制造爆竹,共制造爆竹21777支,每支填充1.6克药剂,共计34.84公斤。2008年12月30日,公安机现场扣押了全部爆竹及黑灰色粉未0.5公斤,灰色粉未12.6公斤。后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和咸阳市公安局鉴定,刘某非法制造的是爆炸物。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如何认定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制造烟火药的原料,非法制造烟火药47.94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刘军患有“心境障碍”,被评估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减轻处罚。考虑到其制造爆竹的目的是为了看病,制造的爆竹也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5月24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