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还赌债实施诈骗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原湖北省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城区市场经营部城西片客户经理刘某(女)在某地下赌场欠下巨额赌债,被债主多次到其单位追逼的刘某为了躲避债主,于2006年9月13日向赤壁市烟草局递交了辞职申请。2006年9月15日上午,为了筹集做生意本钱的刘某以帮忙订购香烟为由,先后骗取个体商户及香烟贩子等11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余元后关闭手机,携款逃跑。2009年8月2日,已将赃款挥霍殆尽的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订购香烟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将诈骗所得钱财挥霍殆尽,无法偿还,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虽然利用了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诈骗犯罪,但其所在单位并没有赋予其为他人代购香烟的职责,且其收钱代购卷烟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故其提出是职务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赤壁市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对未起获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