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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动自由捂死新生儿,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行动自由捂死新生儿

2012年6月某日,被告人晓美产下一女。后晓美为改变生活状态决定出去打工,却遭到公婆及丈夫以女儿太小为由的阻拦。晓美为行动自如,不受女儿拖累,于2012年8月4日在家中用尿布将女儿张某某捂死。后经鉴定,晓美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晓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晓美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亲生女儿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区别;其犯罪时处于抑郁发作,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低,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在犯罪后主动报案,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并在现场等候,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又无前科,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固镇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晓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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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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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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