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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猥亵强奸幼女,猥亵儿童与强奸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1002人  作者:张家口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古稀老人猥亵强奸幼女

独居古稀老人谢某,自2006年起,就开始利用一些小恩小惠的手段诱使邻居家8岁的幼女晓玲到其住所玩耍,以便借机脱光晓玲的衣服对其进行猥亵。2011年,13岁的晓玲身体逐渐发育,谢某不再只满足于猥亵晓玲。2011年11月某日,谢某在明知晓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将晓玲带至家中,将其强奸。2012年8月某日,谢某再次诱骗晓玲至家中,将其强奸,并将其拘禁。后晓玲于次日上午借机逃跑回家中。经查,谢某曾多次在家中非法拘禁晓玲并对其实施奸淫。晓玲家人得知此事后,迅速报警,警方将谢某抓获归案。庭审中,谢某对自己明知晓玲不满14周岁仍猥亵奸淫晓玲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称其实施上述行为均系经晓玲同意,在其自愿的情况下为之。

猥亵儿童与强奸如何认定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漠视国家法律,采取利诱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并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清新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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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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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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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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