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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小事持木棍铁棍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253人  作者:张家口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因小事持木棍铁棍殴打他人

2012年8月25日,因相邻围墙、化粪池产生纠纷的周某与韦某在乡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2012年9月9日,因韦某未在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限期内拆除围墙和化粪池,周某便伙同周某1、周某2一起拆除韦某家的围墙和化粪池,导致周某与林某、林某某、韦某互相殴打起来。互相殴打过程中,周某持木棍、铁棍分别殴打了林某、林某某、韦某,导致林某、韦某轻伤,林某某轻微伤,周某自己受轻微伤。2012年9月10日,周某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行政拘留14天。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覃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张家口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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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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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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