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疏忽大意致人死亡
2012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严某驾驶一货车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某公司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其驾驶的货车后车厢门撞塌厂房水泥柱,站在水泥柱旁的被害人邓某被砸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经查,本案案发地点在工厂内,即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严某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还单方面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7000元,归案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2月24日,东莞二中院根据被告人严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