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腐乳商贩因3毛差价互殴
重庆秀山县人易某,与父辈一起到湖南省长沙市从事腐乳加工和销售已有5年。2011年12月11日,易某在湖南省湘阴县某乡集市上卖腐乳时,遇到同是卖腐乳的熟人陈某也该集市上售卖腐乳,俩人聊天中,易某得知陈某售卖的每斤腐乳价格比其每斤售价低出3毛,俩人发生激烈的争论,最后竟扭打在一起,处于劣势的陈某用秤砣砸坏了易某的车窗,愤怒的易某操起铁棒打向陈某的头。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其对伤害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被害人各项损失的70%。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分别提起了上诉。
2013年3月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伤者陈某相应损失326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