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收留的流浪智障妇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某镇黄某(男)于2012年初收留了一流浪的智障妇女,在家中收留该智障妇女十几天后,黄某便以100元的价格把该妇女贩卖给了其本村兄弟黄某某,十几天后,因黄某某拒绝再养该妇女,黄某又于2012年2月24日,以8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贩卖给了梁某,过了一段时日,梁某又拒绝再养该妇女,黄某又将该妇女带回给了黄某某。直至案发,公安机关才将该妇女解救出来。
拐卖妇女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他是好心收留被害人,是想为了给她有口饭吃,并没有将她卖给任何人,但是在案有收买人和旁观者的证言及其他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浦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