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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暴力致女儿轻伤,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暴力致女儿轻伤

2008年5月,被告人朱某与本地男子马某结婚,育有一女,但2011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由马某抚养。2011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经介绍与河南省许昌县某村小伙儿李某相识,二人情投意合于同年9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人朱某在广告公司担任打字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又与前夫马某通过QQ取得联系,二人经常网络聊天,马某表示和朱某离婚后悔不已,频频道歉,希望能与朱某复婚,在马某的甜言蜜语下,朱某产生了与马某复婚的心思。两人“旧情复燃”后,朱某决定要与李某离婚,并和马某复婚,遭到了其父母的反对,经过其父母的反复劝说,并以死相威胁,朱某答应与李某好好过日子。2012年6月9日,朱某产下一名女孩儿李某1,朱某告知马某后,马某称李某1的出生会影响朱某与其复婚,朱某觉得确实如此,便不愿意喂养李某1,屡次与李某吵架,想要离婚。同年7月6日15时许,李某1醒后哭闹不止,正与马某聊天的被告人朱某愤怒不已,便将5粒诺氟沙星胶囊里的药粉投进女儿的奶粉中,用奶瓶稀释了40多毫升喂李某1喝下,李某1仍然哭闹,朱某便将李某1的头部狠狠朝向家里的小方木凳子撞击,造成李某1轻伤。事后经医院检查,李某1中央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李某及家人怀疑是朱某所为,便报了案。离家出走的朱某逃到了马某姐姐处,经过多次要求与马某见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朱某分析认为马某的确是在报复她,是在欺骗她,于是2012年7月17日向河南省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

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人的监护人李某的谅解。

2013年1月9日,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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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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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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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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