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运毒品并私藏枪支
2008年6月6日至6月8日,被告人38岁的男子陈某等拿到3600余克毒品,并于6月9日伙同被告人王某携带毒品搭乘列车从成都至杭州。6月10日,准备出站的陈某和王某被当场查获携带白色晶体状和红色颗粒状可疑物品。经检验,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警方还在陈某的出租屋内查获3支手枪和16发子弹。
2009年6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买毒品罪的主犯该怎么处罚
随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并罚。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主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大,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虽有检举同案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犯罪的立功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0年10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