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帮忙运输炸药
2009年7月28日,因被告人宋某装有147公斤炸药的三轮车中途出故障,好友被告人孙某遂受宋某之托,帮忙运输,孙某明知帮忙运输的是爆炸物,仍然用自己的三轮车为其托运,后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公诉机关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将孙某和宋某公诉至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帮忙运输炸药犯什么罪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目无国法非法运输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孙某目无国法,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孙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宋某找其说是帮忙运输,并未告知运输物是爆炸物,因无证据证实,赤城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采纳。
据此,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