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违规建房并非法销售
2009年5月,被告人李凤景成立北京风景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后与北京房山区青龙湖镇常乐寺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2009年7月,该镇镇政府给李风景的公司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并未停止施工,反而与路某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没有盖好的房屋卖给路某等人,并承诺2011年6月可入住。2010年4月,房山区政府再次下令强制李凤景拆除施工工地的地下部分、恢复为耕地。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李凤景伙同被告人北京风景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卢连洁、财务总监杨萍等人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房并非法销售,骗取16名被害人共计730余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李凤景、卢连洁、杨萍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悉,此案系北京市首例售卖小产权案。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凤景单独或伙同卢连洁、杨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凤景、卢连洁、杨萍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李凤景、卢连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3月30日上午,一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景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卢连洁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萍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