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团伙组织传销活动被诉
2008年至2010年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汪映辉、包金彩以开砖厂、做生意为幌子将亲友骗至广西宾阳县,并在提供食宿的情况下带着这些人考察走访,使亲友误信四人从事的无店铺连锁销售是合法活动,是国家允许的获取高额利润的挣钱模式。据悉,每人只需缴纳3800元申购1份产品即取得加入无店铺连锁销售的资格,发展下线的多少决定级别的高低,份额越多级别越高,达到600份以上后成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达五十人至上百人,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将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汪映辉公诉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处罚
建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汪映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无店铺连锁销售”为名,组织、领导他人参与“无店铺连锁销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共同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多达五十人至上百人,涉案金额达100万元以上,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属情节严重。
2012年3月21日,建水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其保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艳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包金彩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映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