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实施票据诈骗
2010年7月9号,与孙某(已判刑)等人协商后,王某(已判刑)称想办理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按照票面数额的10%支付费用。7月11日,在孙某的介绍下,王某向被告人袁某的信用卡转入保证金10万元。7月20日,被告人袁某等人在郑州浦发银行以瑞丰公司为出票方、富达公司为收款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将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变造为200万元。次日,孙某、王某等到某酒店交款取票,并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袁某等人,袁某等人将变造的200万银行承兑汇票给孙某等人,又向王某等人索要10万元费用。
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明知涉案汇票系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仍然介绍他人购买,且其明知将该变造汇票卖给王某等人后,王某等人必然会将该份汇票作为融资工具使用,进而危害到国家的金融秩序。被告人袁某主观上存在着票据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袁某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终,湛河区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