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存款
2007年8月30日,赣榆县余旺理财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并先后在连云港、宿迁等市相关县区设立37家分公司、办事处和代办点,被告人朱小波、张守标、孟庆渠、李富德、宋忠岭、孙加荣、仲伟迎、孙小东、孙传彩、陈磊十人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或分公司负责人。2009年至2010年3月6日,赣榆县余旺理财投资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以月息2分的高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谋取非法利益,共非法吸收存款191033150元,截止2011年6月30日共追回资金129661630元,尚有5261.88万元没有追回。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赣榆县余旺理财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朱小波、张守标、孟庆渠、李富德、宋忠岭、孙加荣、仲伟迎、孙小东、孙传彩、陈磊一起公诉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刑
赣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赣榆县余旺理财投资有限公司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朱小波、张守标、孟庆渠、李富德、宋忠岭、孙加荣、仲伟迎、孙小东、孙传彩、陈磊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被告人的行为亦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赣榆县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赣榆县余旺理财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小波、张守标、孟庆渠、李富德、宋忠岭、孙加荣、仲伟迎、孙小东、孙传彩、陈磊十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分处罚金5万至10万元不当,继续追缴未收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