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租房销售非法音像制品
2000年,被告人徐某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10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屡教不改的被告人徐某伙同老婆盛某贩来盗版音像光盘,并租借一套房屋用于非法经营。2010年10月,为节省开支,被告人徐某、盛某将其中的一间房屋转租给同为从事销售盗版光盘的被告人化某。2011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从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音像光盘5.9万余张,从化某房内查获光盘6.8万余张,并将被告人徐某、盛某和化某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光盘均为非法音像制品。
检察机关遂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将被告人徐某、盛某和化某公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何认定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徐某、盛某是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徐某曾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到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化某系犯罪未遂,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3月29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查获的所有侵权光盘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