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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公司非法复制音像制品,侵犯著作权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软件公司非法复制音像制品

2008年至2010年4月,未经北京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审查,被告人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真实指使产品中心经理徐爱娇将获审批的单集产品变更为合集形式,擅自增加载体形式等,并冒用出版社的名义复制《美国之音(新闻听力)2008下半年合集》、《美国之音(新闻听力)2009上半年合集》、《美国之音(新闻听力)2009下半年合集(四六级)》等光盘类音像制品48332张,《CNN(听力现场)2008下半年合集》、《BBC(新闻听力)2008上半年合集》、《BBC(新闻听力)2008下半年合集》等音像制品24381盒。经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2009年,被告人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真实指使产品生产经理徐爱娇委托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制《成长的烦恼》、《绝望的主妇》等影视作品共计10。8万张。2010年,相关部门对碟中碟公司库房进行查处,被告人该公司法人代表林真实则不知去向。

2010年4月22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徐爱娇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万元。

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真实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经营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将被告人林真实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处罚

2012年1月12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林真实身为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复制非法出版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身为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影视作品,其行为又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林真实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知识产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2012年4月24日,一中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处被告人林真实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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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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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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