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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谋利重复卖房诈骗钱财,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张家口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谋利重复卖房诈骗钱财

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殷某与肖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殷某在肖某的安置地基上建房并出售。为筹集建房资金,被告人殷某伪造李某的身份证和结婚证隐瞒房屋买卖事实,先后与刘某、郭某、何某、王某、夏某等人签订《购房合同书》将房屋先后重复出售,诈骗购房款30。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积极归还了被害人的购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殷某公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赫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他人身份,隐瞒房屋买卖实情,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与各被害人均达成了调解协议,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殷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育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赫山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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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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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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