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违规加工蔬菜被查获
2011年3月至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卢某、陈某收购了30吨蕨菜,并使用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兑水浸泡已达到“保鲜”的目的,准备运到重庆大赚一笔。6月3日,在运至重庆的路上被武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后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批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5g、kg,远超《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标准要求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011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被告人李某、卢某、陈某公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自首情节应如何量刑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卢某、陈某在生产用于食用的蕨菜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使得该批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食用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2012年5月15日,重庆三中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卢某、陈某各有期徒刑1年。